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北京地缘战略研究与发展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Geopolitical Strateg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缩写BGSRD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全国各界代表性人士、知名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联系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友好人士,增进交流、加强合作,为中国的安全、稳定和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关注和研究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中国的安定繁荣建言献策,积极推动中国地缘战略研究的发展,努力为政府部门、学术机构、社会团体和大中型企业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服务。
(一)广泛联系国内外地缘战略学研究机构,推进地缘战略学研究的发展,增强地缘战略学对我国制定改革开放、国家安全和民族复兴大政方针的学术影响力。
(二) 积极促进社会各界领袖人物、精英人士与港澳台地区及外国政府或民间智囊机构的交流,增进了解,发展学术合作和文化交流活动;
(三)向港澳台和世界各国相关组织、机构介绍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听取和收集意见建议,进行综合研究,形成为我所用的政策建议。
(四)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协调,协助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和跨国企业研究和制定发展战略,承担研究课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对本会的业务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三人组成,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向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办公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1月18日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